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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刑申字第291号

霍小军交通肇事罪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豫法刑申字第291号索某平:你因被告人霍某军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对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1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刑初重字第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赔偿数额太少,车辆出借人连某波承担比例过低”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判认定被告人霍某军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根据你的住院治疗时间、医疗费用、伤残程度、被抚养人情况和连某波的具体过错等情节,确定民事赔偿数额合法有据。你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审查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