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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郯执字第100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宋善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20-08-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宋善先;宋保东;陈国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10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以下简称郯城农行)。住所地:郯城县郯中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86841453-1。法定代表人杜志新,该行行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尹国福,该行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宋善先,男,1953年3月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被执行人宋保东,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被执行人陈国圣,男,1959年6月2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本院在执行郯城农行与被执行人宋善先、宋保东、陈国圣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宋善先、宋保东、陈国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10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2)郯商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洪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