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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二初字第00261号

鹰潭市金顺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开发区支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鹰潭市金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开发区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261号

原告:鹰潭市金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任家村79号。

法定代表人:王纪飞委托代理人张如利,系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蒙城县307线蒙城九中西金色家园路,机构代码66794983-9。本院在审理原告鹰潭市金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开发区支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素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