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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418号

莱州市金山界钢材工贸有限公司与孙汇鹏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州市金山界钢材工贸有限公司,孙汇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418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金山界钢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世梅,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汇鹏,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市金山界钢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汇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市金山界钢材工贸有限公司以本院(2015)莱州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汇鹏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汇鹏的存款228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