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920号

王春波与王琳、刘世奎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春波,刘世魁,王琳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920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波,女,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世魁,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琳,女,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波与被执行人刘世魁、王琳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少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8132.9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扔拒不履行义务,2015年6月5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琳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存款28455(包含执行费322元),2015年6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28133元。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少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培峰

审判员  姚增军

审判员  宫良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风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