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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二初字第00276号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唐珊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00276号

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478840-0。

法定代表人:卢翱,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唐珊珊,女,汉族,1989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珊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4917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