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梧民二终字第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新兴一路207号。 诉讼代表人谢德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云飞,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善康,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秋宁,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农民,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县。 委托代理人韦发华,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与被上诉人韦秋宁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藤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藤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财保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财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云飞、被上诉人韦秋宁的委托代理人韦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9日,原告为桂D×××××小车在被告处投了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等险种,其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413600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5月10日零时起至2014年5月9日二十四时止。2013年10月5日9时17分,原告韦秋宁驾驶其所有的桂D×××××小车,行至G321线357KM+300M处时,与相向行驶的胡在鉾驾驶的桂D×××××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摩托车乘员林燕丽受伤、胡在鉾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藤公交认字〔2013〕第A0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韦秋宁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拖离现场,经被告方核定桂D×××××小车损失为111043.02元后,原告将车拖到柳州市粤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维修,支付了维修费金额为111000元,原告先后共支付拖车施救费3500元。当原告向被告索赔时,被告只赔付55250元,余下的损失则不再进行赔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确立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因此,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被告应当依照合同予以赔付。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亦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具体赔付数额应以
本院查明的数额确定。原告因事故而受到的损失为114500元,除被告已赔付的55250元以外,被告尚应支付59250元给原告。因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条款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如果按照该条款设定的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则会出现保险车辆驾驶人不负事故责任时投保人得不到赔偿的现象,这与投保人的投保目的相违背,违反了保险法的基本原理,亦有违社会公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规定,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对原、被告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对被告认为依照保险条款约定,原告在事故负同等责任而应以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赔偿原告韦秋宁车辆损失59250元。案件受理费139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负担。 财保公司不服上诉称,原审法院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认定“比例赔付”条款无效及裁判上诉人“先行全额赔付”属适用法律错误,该裁判认定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原判违反“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韦秋宁答辩称,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由于双方均未能举证否定原判查明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判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判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本院认为,保险法明确规定,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本案保险事故已经发生,被保险人理应得到保险公司的直接赔偿。本案双方所争议的格式条款,事实上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向保险人求偿的权利,也不符合及时分散社会风险的保险功能,原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39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创祥
审 判 员 林 远
代理
审判员 龙 跃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熊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