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薛执字第473-1号
申请执行人:李高翔。
被执行人:张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薛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乐银行账户上的款4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高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腾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