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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薛执字第473-1号

李高翔与张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高翔,张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薛执字第473-1号

申请执行人:李高翔。

被执行人:张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薛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乐银行账户上的款4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高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腾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