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1106-7号申请执行人李琼华,女,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何绪锦,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何绪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绪锦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绪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绪锦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杭 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