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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01106-7号

李琼华与何绪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7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琼华,何绪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1106-7号申请执行人李琼华,女,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何绪锦,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何绪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绪锦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绪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绪锦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杭 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