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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大英执字第86-2号

李茂学与廖六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茂学,廖六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大英执字第86-2号申请执行人李茂学(又名李孟学),男,生于1966年12月7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廖六成,男,生于1967年6月13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大英民初字第0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07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2007年10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廖六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廖六成在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中国农业银行勐省分理处账号上的存款冻结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宗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