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昌行非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昌黎县三街朝阳东17号。法定代表人牛立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宋丽丽,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双博,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丁胜会。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昌国土资监字(2014)235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4日作出昌国土资监字(2014)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茹荷镇中拗榆树村集体土地扩建饲料加工厂,现围墙建成,占用土地面积3.38亩,所占土地类别为旱地、村庄,其中0.51亩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87亩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0.51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87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以罚款人民币45012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昌国土资监字(2014)235号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既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法院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又有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法院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物。经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中没收和拆除具体标的界线和范围不清,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监字(2014)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袁 利
审 判 员 刘彦良
审 判 员 马志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王洪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