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常熟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枫林路40-101、102号。法定代表人金福红。委托代理人卢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糜志豪,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国平。被执行人常熟耐特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杏弟。被执行人沈国平。被执行人沈彬。被执行人陈炳仙。被执行人陈苏。被执行人陈杏弟。被执行人陈杏林。被执行人张卫军。被执行人汤克新。被执行人王秋娜。常熟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常熟耐特精密工具有限公司、沈国平、沈彬、陈炳仙、陈苏、陈杏弟、陈杏林、张卫军、汤克新、王秋娜追偿权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2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常熟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4520035.56元,由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上述款项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指定帐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73×××17);
二、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常熟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人民币4520035.56元为基数按20%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担保费合计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为限),上述款项由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上述款项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指定帐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73×××17);
三、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常熟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2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上述款项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指定帐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73×××17);
四、沈国平、沈彬、陈炳仙、陈苏、陈杏弟、王秋娜对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沈国平、沈彬、陈炳仙、陈苏、陈杏弟、王秋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常熟耐特精密工具有限公司、张卫军、汤克新、陈杏林对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三项债务以及以贷款金额人民币500万元按15%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担保费合计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为限)承担连带责任,常熟耐特精密工具有限公司、张卫军、汤克新、陈杏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常熟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508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57068元,由常熟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0元,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7018元,常熟耐特精密工具有限公司、沈国平、沈彬、陈炳仙、陈苏、陈杏弟、陈杏林、张卫军、汤克新、王秋娜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先后划拨了被执行人王秋娜银行存款人民币9600元,划拨了被执行人陈杏弟银行存款人民币3900元,划拨了被执行人汤克新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元,后将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2450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余款人民币4782553.56元、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支塘镇开发区思成路5号1幢、2幢、3幢、4幢,因上述房屋目前正由本院另案在处置,故本案目前暂无处置的必要;发现被执行人常熟耐特精密工具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银通路388号1幢、2幢、3幢,因上述房屋由本院另案首封,故本案目前暂不便处置;发现被执行人沈国平、陈炳仙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辛庄镇张桥东方佳苑20幢,被执行人王秋娜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常熟世界贸易中心)A602室、A605室、A623室,被执行人陈杏弟、王秋娜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方塔街45号2054室、2056室、常熟市沙家浜镇宝宸湖庄17号、36号、常熟市东方佳苑47幢,因上述房屋均设定有抵押权,故本案目前暂不便处置;发现被执行人王秋娜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支塘镇东塘岸21-1号【丘(地)号分别为:91400520、91400521),因上述房屋面积仅为67.22平方米,故本案目前暂不宜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房屋。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常熟耐特精密工具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有苏E×××××汽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沈彬名下的车辆有苏E×××××汽车一辆,因未发现上述车辆下落,故本案目前暂无法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车辆。此外,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4782553.56元、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暂不宜和不便处置的房屋、暂无法处置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商初字第0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俊华
审判员 王 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温晓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