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1714号本院2015年5月28日对原告杨文毅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第四页第十七行“以上共计人民币38,355元”改正为“以上共计人民币36,768元”。
审判员 刘朝铭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
杨文毅补正笔误裁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1714号本院2015年5月28日对原告杨文毅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第四页第十七行“以上共计人民币38,355元”改正为“以上共计人民币36,768元”。
审判员 刘朝铭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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