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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2646号

杨婷婷与上海林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婷婷;上海林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646号原告杨婷婷诉被告上海林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的(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令:

一、被告上海林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漕平支路2弄《珠光新村》58号302室房屋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被告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注销、被告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基金、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杨婷婷,并与原告签署《房屋交接协议》;

二、被告上海林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婷婷计算至2014年12月12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30,784.80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93.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6.90元,由被告负担。届期,被告上海林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杨婷婷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林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林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实际停业,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其名下的房产目前无法变现。2015年6月23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调查情况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鲁祥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爱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