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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1010号

黄小刚与徐��峰、章晓敏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小刚,徐晓峰,章晓敏,南通鼎灿家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010号申请执行人黄小刚。被执行人徐晓峰。被执行人章晓敏。被执行人南通鼎灿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天堡村17组。法定代表人徐晓峰。黄小刚与徐晓峰、章晓敏、南通鼎灿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灿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皋商初字第0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本金800000元、利息165000元、代理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798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28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志刚执行。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诉前保全徐晓峰、章晓敏共有的住于如皋市如城街道颐园新村2幢402室的住房一套。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扣划徐晓峰银行存款17500元,2015年2月13日提取章晓敏住房公积金160000元并冻结章晓敏住房公积金1200000元。因鼎灿公司的厂房、土地和机器、设备正在进行网上公开拍卖,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周志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