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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催字第32号

南京汉江造纸技术有限公司、李先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X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民催字第32号申请人XXX,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摄山村。法定代表人李先蓉,总经理。申请人XXX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50005324438982,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临沂开银纺织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沂歌婷家纺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临沂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5日,到期日为2015年6月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汉江造纸技术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高雪梅

审判员  陈建章

审判员  徐进岭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柏庆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