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郯执字第100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周继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20-08-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周继民;高维伟;高超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10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以下简称郯城农行)。住所地:郯城县郯中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86841453-1。法定代表人杜志新,该行行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尹国福,该行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周继民,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被执行人高维伟,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被执行人高超永,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本院在执行郯城农行与被执行人周继民、高维伟、高超永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继民、高维伟、高超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10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1)郯商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范者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廖成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