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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少民终字第26号

谈某诉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20-03-0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谈祉延;谈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少民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谈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谈乙。法定代理人***(系谈乙之母),汉族,住同谈乙。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谈甲因与被上诉人谈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少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谈甲、被上诉人谈乙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谈乙系其法定代理人***与谈甲之女。2012年7月10日谈甲与***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同时约定谈乙随母亲***共同生活,谈甲自2012年8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下同)2,000元,至谈乙18周岁时止。据谈甲称其目前每月领取失业救济金1,170元。原审审理中,谈甲称离婚时其收入每月为1.8万元,2014年4月起失业,一直未找到工作。谈甲为证明自己目前失业,向法院提交了劳动手册一份,该劳动手册显示谈甲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3月19日终止,谈甲自2014年5月6日起领取失业金,最近一次核准申领失业金的期限为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5月5日。谈乙对谈甲提供的劳动手册的真实性表示无异议,但称谈甲有美国留学背景,拥有交通大学MBA硕士学历,不可能找不到工作,现实中存在虽不交社保但仍有工作的情况;虽离婚时约定谈甲需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但实际上谈甲从未履行,谈乙母亲去索要抚养费,还遭到谈甲的殴打。谈乙还称,谈甲名下除本市长桥某村**号***室房屋外,另有西环某村**号***室房屋,两处房屋目前均出租,为此谈乙提供了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及租赁合同各一份,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显示上海市西环某村**号***室房屋权利人登记为谈甲,建筑面积为46.36平方米,租赁合同显示上海市西环某村**号***室房屋租赁期限为2008年3月15日至2009年3月14日,每月租金为1,400元。谈甲对谈乙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无异议,其称美国是去过的,但交大文凭是假的;长桥某村**号***室房屋是谈甲自住,西环某村**号***室房屋是谈甲哥哥的,只是未过户而已。谈乙则称其与谈甲同住一幢楼,谈乙居住于长桥某村**号###室,在***室中从未看见谈甲,只看见房客。谈甲诉称,其自2012年8月起每月给付谈乙抚养费2,000元。谈甲自2014年3月起失业至今,每月领取失业救济金1,170元,谈甲母亲腰椎病严重,长期卧床需要人照顾起居,谈甲为此需要开销,故已无力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数额支付抚养费。谈乙母亲***在离婚时获得了大量财产,足以负担谈乙的正常生活费用,故要求抚养费从每月2,000元减少为100元。谈乙辩称,调解书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是谈甲与谈乙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谈甲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谈甲具有较高学历,不可能找不到工作。谈甲有两套房屋,有租金收入;谈甲母亲有较高的退休金,谈甲还有哥哥可以与谈甲共同赡养其母亲,故不同意谈甲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谈甲与谈乙的母亲***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虽然谈甲称其目前无业,并提供了劳动手册,但尚不足以证明其目前无收入,谈甲每月有失业救济金补偿,还拥有两处房屋,可通过出租等方式获取收益,谈甲也非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其自认的离婚时的收入状况,有理由相信谈甲拥有较高的学历和工作能力,可以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谈甲对母亲尽赡养义务的行为应予颂扬,但该义务非离婚后形成,故对谈甲要求减少抚养费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判决:驳回谈甲要求减少抚养费至每月1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谈甲负担。判决后,谈甲不服,上诉于本院,诉称:其自2014年3月起失业至今,每月靠失业救济金维持生活,无法支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在2012年与上诉人离婚时获得的财产足够满足被上诉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需要,且***现就职于跨国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经济实力较强。故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谈甲的原审诉请。

被上诉人谈乙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上诉人自离婚后一直未实际支付被上诉人的抚养费。上诉人的学历较高,可以找到适合的工作。此外,上诉人拥有两套房屋,租金收入每月7,000元左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相处时,经常有高消费的行为。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年纪较大,患有多种疾病,又退休在家,抚养被上诉人的经济压力较大。故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谈甲提供被上诉人谈乙名下银行账号的账户余额查询单作为二审期间的新证据,欲证明其一直按期支付抚养费的事实。被上诉人谈乙方对此的质证意见为,从未收到过相关存折,也不知道该银行账号,且该查询单并未列明账户明细,无法证明谈甲按期支付了抚养费。在本院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和期限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父母就子女抚养费问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谈甲与谈乙的母亲***离婚时,曾就谈乙的抚养费问题达成协议,由谈甲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该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现谈甲以其长时间没有工作,无力支付该费用为由,要求调低抚养费为每月100元。对此,

本院认为,谈甲作为一名负有抚养未成年子女法定职责的父亲,理应克服自身困难,积极就业,通过自己劳动所获得的经济收入来履行自己抚养女儿的义务。现谈甲自述其于2014年4月起至今长期处于失业状态。谈甲正值青壮年,亦未丧失劳动能力,且有良好的就业背景,不应以失业为由消极面对其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故本院对谈甲以其处于失业状态为由而要求只承担每月100元抚养费的理由,难以采信。谈甲更不能因其处于失业状态而怠于履行其身为父亲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况且谈甲名下有两处房屋可供出租,谈甲虽称其中一套自用,一套实际为其哥哥所有,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即使目前谈甲处于失业状态,其亦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支付谈乙的抚养费。综上所述,谈甲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谈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侯卫清

代理

审判员  潘 兵

代理

审判员  许 洁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瑄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