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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0533号

董某诉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533号原告董某,男,汉族。被告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董某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 判 长  马占江

审 判 员  徐明瑞

人民陪审员  屈鹏彪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