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533号原告董某,男,汉族。被告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董某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 判 长 马占江
审 判 员 徐明瑞
人民陪审员 屈鹏彪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亚军 来自:
董某诉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533号原告董某,男,汉族。被告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董某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 判 长 马占江
审 判 员 徐明瑞
人民陪审员 屈鹏彪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