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陈汉均。被执行人王洪林。陈汉均与王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商初字0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3740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75元,执行费2772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吴宣泽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经本院协调,双方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洪林于2015年10月底之前给付40000元,余款2016年5月底之前全部给付完毕;如被执行人王洪林没按上述还款计划履行的话,申请人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将其列入全国失信人名单。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胡洪俊执行员 吴宣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