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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182号

陈汉均与王洪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汉均,王洪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陈汉均。被执行人王洪林。陈汉均与王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商初字0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3740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75元,执行费2772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吴宣泽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经本院协调,双方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洪林于2015年10月底之前给付40000元,余款2016年5月底之前全部给付完毕;如被执行人王洪林没按上述还款计划履行的话,申请人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将其列入全国失信人名单。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胡洪俊执行员  吴宣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