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650号罪犯曾海斌,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平坝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芗刑初字第8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海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1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曾海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海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0一五年二月至三月累计获得达标分零点八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曾海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海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三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詹跃忠
审判员 李秋英
审判员 陈碧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涂秀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