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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658号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范某某,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658号原告范某某,女,汉族。被告钟某某,男,汉族。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彭新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被告钟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2月18日到紫金县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生四孩:一孩钟某甲,女,2001年10月3日出生;二孩钟某乙,男,2005年10月9日出生;三孩四孩是双胞胎男孩,分别是钟某丙、钟某丁,2009年1月5日出生。因双方性格严重不合,被告在2003年曾经殴打过原告,之后双方经常吵架,早已无共同语言,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解除婚姻痛苦,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由被告负责抚养。

被告辩称,原、被告有夫妻感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2月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9月6日到紫金县苏区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生四个孩子(钟某甲,女,2001年10月3日出生;钟某乙,男,2005年10月9日出生;钟某丙、钟某丁是双胞胎男孩,2009年1月5日出生)。2015年5月2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居民身份证、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成员信息、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离婚纠纷中的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中,虽然原告陈述其与被告无共同语言、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请求判决离婚,但其陈述与主张均无相应的证据证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彭新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