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667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诉金瑞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21-09-2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金瑞芳;刘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瑞芳。委托代理人周游,广东维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亚。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该公司已与被上诉人金瑞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 慧

代理

审判员 陈 敏

代理

审判员 许鹏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文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