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199号罪犯黄艳培。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作出了(2013)闵刑初字第9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艳培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黄艳培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以沪司狱北(2015)假字第41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5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提讯了罪犯黄艳培,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黄艳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予以假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监假意字(2015)52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黄艳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艳培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据此,罪犯黄艳培受到执行机关表扬3次、记功1次等奖励。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亦出具了该罪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受的相关调查评估意见。以上事实,有罪犯黄艳培的认罪书,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黄艳培在服刑期间的学习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改造表现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有社区矫正机构所出具的关于罪犯适用假释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艳培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已落实了假释后的监管措施,综合其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原判情况及监管条件等因素,适用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建议假释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艳培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黄艳培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审 判 长 张伟忠
审 判 员 汪 清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