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初字第412号

原告吴建平与被告唐水有、张爱珍、唐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建平,唐水有,张爱珍,唐金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12号原告吴建平,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泉州晋江市。被告唐水有,男。194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松溪县。被告张爱珍,女,195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告唐金荣,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建瓯市。本院审理原告吴建平诉被告唐水有、张爱珍、唐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以与被告张爱珍、唐金荣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爱珍、唐金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平撤回对张爱珍、唐金荣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 浙

人民陪审员  郭国树

人民陪审员  范少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志琼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