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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民二保字第4号

刘东建与深圳市瑞信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刘东建;深圳市瑞信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民二保字第4号

原告:刘东建,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代理人:冯瑶,女,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一般诉讼代理。

委托代理人:白静旭,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住曲靖市麒麟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深圳市瑞信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1楼东1103号。

法定代表人:余艳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建诉被告深圳市瑞信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东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深圳市瑞信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的昆明市海源中路1629号戛纳小镇C幢D幢地下负一层第83号、第84号、第85号、第86号车位予以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东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深圳市瑞信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的昆明市海源中路1629号戛纳小镇C幢D幢地下负一层第83号、第84号、第85号、第86号车位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