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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0546号

盱眙县凯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孟风勇、吴新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盱眙县凯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孟风勇,吴新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0546号原告盱眙县凯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马坝镇楚宁路38号。法定代表人赵建华,总经理。被告孟风勇,现下落不明。被告吴新丽,现下落不明。关于原告盱眙县凯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孟风勇、吴新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盱眙县凯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2元,减半收取1301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盱眙县凯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傅维成

代理

审判员  王云云

人民陪审员  余从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卓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