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陵商初字第51号
原告:袁某,女,汉族,居民,住曲阜市.
被告:丁某某,男,汉族,个体,住曲阜市
被告:孟某某,男,汉族,教师,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丁某某、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昭强
审 判 员 曹诗敏
人民陪审员 霍兆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