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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陵商初字第51号

袁某与丁某某、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某,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陵商初字第51号

原告:袁某,女,汉族,居民,住曲阜市.

被告:丁某某,男,汉族,个体,住曲阜市

被告:孟某某,男,汉族,教师,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丁某某、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昭强

审 判 员  曹诗敏

人民陪审员  霍兆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