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636号罪犯赵作军,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满族,出生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芗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作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赵作军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漳刑初字第12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赵作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1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赵作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作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〇一五年十月至
二〇一五年三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七点六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作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作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二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詹跃忠
审判员 李秋英
审判员 陈碧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涂秀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