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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湟行非字第00007号

湟中县国土资源局与苏启邦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湟行非字第00007号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玉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叶鹏,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赵进堂,湟中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干部。被申请人苏启邦,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农民。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因被申请人苏启邦不履行湟国土征字(2015)第13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以双方达成和解,已无强制执行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审查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审 判 长  石丽章

审 判 员  李 霞

人民陪审员  李泰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