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五执补字第00039号
申请执行人:卢祥康,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申请执行人:黄妙红,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李文建,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执行卢祥康、黄妙红申请执行李文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文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刑初字第39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沛专
审 判 员 陈义早
代理
审判员 张红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国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