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王绍佳,男,1981年5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江汀鹏,男,1987年5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汀执行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江汀鹏所有的小型轿车;2015年1月29日,龙岩华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称“华泰公司”)受本院委托进行价格评估;2015年3月18日华泰公司作出岩泰评报字(2015)第047号拍卖评估报告书,该车的评估值为52400元。2015年4月8日在本院的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f.taobao.com)上,对该车以52500元的起拍价进行了拍卖。在2015年4月20日,买受人段永辉[联系地址:河南省漯河市]以63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但其以路途遥远、提车费用较大为由,不接受拍卖标的。本院在2015年6月4日的答复函中,提出参照《拍卖须知》第九条的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由原买受人(段永辉)承担,段永辉于2015年6月6日答复同意。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重新上网拍卖,2015年6月19日,买受人陈初清(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以最高价53000元竞得。现已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将购车款53000元存入了本院的执行款专用账户。另外,本院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汀执行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中,查封了该车,现因拍卖成功,应当解除查封措施,以便交付买受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江汀鹏所有的小型轿车的查封。
二、将小型轿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财产权利归买受人陈初清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初清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陈初清可持本裁定书到车籍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国平
审 判 员 刘睿智
审 判 员 邱日鑫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王腾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