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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民初字第774号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774号原告赵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付立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