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774号原告赵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付立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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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774号原告赵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付立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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