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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二初字第301号

张春霞与东营一心新能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春霞,东营一心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301号原告张春霞。被告东营一心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凤,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春霞诉被告东营一心新能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张春霞于2015年5月28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高德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春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东营一心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春霞诉称,原告系被告员工,被告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27日拖欠原告工资共计11109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110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东营一心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出庭、未答辩。原告为证实自己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应付工资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系被告员工,被告应付原告工资11109元。被告东营一心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形式要件,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东营一心新能源有限公司员工,原告自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在被告处工作115天,应付工资共计11109元,上述工资被告至今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春霞系被告东营一心新能源有限公司员工,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应按月向原告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现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1109元未予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110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东营一心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东营一心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春霞劳动报酬1110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东营一心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上述费用,被告东营一心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张春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德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丽媛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