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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520号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3
公开日期
2015-07-05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杜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520号原告杜某某,女,1977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望都县贾村镇人。被告胡某某,男,1980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望都县贾村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学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怡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