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王民初字第0032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称两人经人调解和好,愿意继续共同生活,于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自愿共同生活,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崔明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