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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王民初字第00329号

刘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王民初字第0032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称两人经人调解和好,愿意继续共同生活,于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自愿共同生活,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崔明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