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06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633。法定代表人周伟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安烈,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蘋,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赵红博,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洪,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唐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邱碧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燕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