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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1008号

王希应与获嘉县光辉机械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王希应。

被告获嘉县光辉机械厂法定代表人王建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希应诉被告获嘉县光辉机械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希应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希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希应撤回对被告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175元,由原告王希应承担。退回原告王希应175元。

审 判 长  徐继红

审 判 员  孟 靓

人民陪审员  王瑞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窦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