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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944号

王金泉与王现明、王明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944号

申请执行人:王金泉,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县棋山镇茅埠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54********。

被执行人:王现明,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莒县招贤镇后仕阳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8********。

被执行人:王明祥,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车主,住莒县龙泉路**号*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65********。申请执行人王金泉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王现明、王明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9058元,保全费420元,案件受理费1077元,执行费6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4月24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交付执行款39058元,保全费420元,案件受理费1077元,执行费685元。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予以结案。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王金泉与王现明、王明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