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0092号原告高强,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成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凤凰路街道办事处三贤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文强,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文全,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强与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凤凰路街道办事处三贤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元,减半收取205.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守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