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030号
原告:杨某卿,男,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
被告:张某言,男,55岁,汉族,原告杨某卿与被告张某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某卿于2015年6月23日以被告已履行6800元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均喜负担。
审判员 岳豪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清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