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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1030号

原告杨某卿与被告张某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某卿,张某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030号

原告:杨某卿,男,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

被告:张某言,男,55岁,汉族,原告杨某卿与被告张某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某卿于2015年6月23日以被告已履行6800元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均喜负担。

审判员  岳豪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清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