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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794号

张圳兵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圳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794号罪犯张圳兵,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7日作出(2006)漳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圳兵犯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转移赃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九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圳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9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张圳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福建省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张圳兵有财产刑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建议本院对其减刑时适当从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圳兵在服刑考核期间,于2013年5月28日因先动手打架被扣考核分5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0一二年八月至

二0一五年三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二点六分;二0一二年、二0一四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考核期内个人账户入账30461元,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张圳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张圳兵有财产刑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对其减刑时应予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圳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景彤

审 判 员  黄美华

代理

审判员  陈煌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文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