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296号
原告:张炳华。
被告:马谢春。
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口头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炳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