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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1296号

张炳华与马谢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炳华,马谢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296号

原告:张炳华。

被告:马谢春。

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口头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炳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