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刑初字第39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阚新年。指定辩护人庄毅雄、陈宇超,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5)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阚新年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阚新年及其指定辩护人陈宇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8日2时20分许,被告人阚新年携带作案工具至本市九江路XXX号敏玺工艺品店敲碎玻璃门进入店内窃得翡翠摆件3件、和田玉夜游赤壁摆件1件、和田玉太白醉酒摆件1件、和田玉摆件1件、翡翠白菜摆件1件、翡翠福禄寿3件套摆件1套等(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9,500元)。被告人阚新年实施盗窃后携带窃得的赃物至本市四川中路572弄处,因形迹可疑被巡道志愿者拦下盘问、发现赃物及作案工具。巡道志愿者报警,公安民警接报将被告人阚新年传唤至公安机关。到案后,被告人阚新年如实供述作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沈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胡某某、周某某、蒋某、杨某某的证词,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公安机关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的照片,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意见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有关书证,被告人阚新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应予认定。其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新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阚新年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阚新年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阚新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8日起至2022年2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池晓烽
审 判 员 孙攀峰
人民陪审员 周 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