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清南法行初字第6号原告唐佳二,男,瑶族,1955年4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潘小松,男,广东业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香坪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房六斤,男,镇长。委托代理人唐芳,女,瑶族,1989年12月5日出生。系香坪镇人民政府司法所工作人员。第三人房志春(又名房七贵),男,瑶族,1981年9月23日出生。
原告唐佳二不服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香坪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香坪镇政府)作出的香府(2014)44号《关于大桥头屋后山林权属的处理决定》,经复议后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于4月24日向被告香坪镇政府及第三人房志春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香坪镇政府作出香府(2015)28号《关于撤销香府(2014)44号<关于大桥头屋后山林权属的处理决定>的通知》,决定重新另行处理。
原告唐佳二同意撤回本案起诉,并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唐佳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佳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谢柳青
审判员 房一贵
审判员 杨秋凡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 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