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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1754号

边东旭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边东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754号罪犯边东旭,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8)萧刑初字第187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边东旭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5月17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1)杭萧刑初字第757号刑事裁定,以罪犯边东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判“被告人边东旭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刑期至2023年10月5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5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边东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兑现表扬2次;获2012年度、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各1次;2013年12月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边东旭的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边东旭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边东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8年7月6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庆福

审判员  华云捷

审判员  徐凤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