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雅刑执字第441号罪犯潘平,男,生于1976年11月8日,四川省汉源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10)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未上诉。2013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雅安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潘平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潘平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平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潘平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犯罪情节和财产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平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30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冰梅
审判员 刘锡阳
审判员 陈马豫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丹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