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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863号

王某与马某甲、马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王某,马某甲,马某乙,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863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万红、胡战锋,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甲,农民。被告马某乙,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邢广习、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甲、马某乙、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银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良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