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863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万红、胡战锋,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甲,农民。被告马某乙,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邢广习、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甲、马某乙、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银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良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