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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19号

金钱(珠海)有限公司与王先学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钱(珠海)有限公司,王先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19号原告金钱(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珠海港。法定代表人林庆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可夫,系该公司法务。被告王先学,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钱(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先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金钱(珠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钱(珠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先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079元,由原告金钱(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潇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丽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