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东初字第00051号原告河南阳杰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素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任江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阳杰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阳杰汽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阳杰汽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阳杰汽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70元,由原告河南阳杰汽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索小生
审 判 员 郭满红
人民陪审员 刘艳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飞飞 搜索“”